10岁小孩分享辣条后同学死亡被诉:法院认定无需承担责任!
近日,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2022年1月16日,小李将自家带的辣条分享给同学小王,不料小王食用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小王的父母悲痛欲绝,将小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小李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据了解,事发当天,小李去“小饭桌”上课,带了几包辣条。在课间休息期间,小李将辣条分享给同桌小王。放学后,小王食用辣条后突然身体瘫软,不幸离世。小王的父母认为小李分享的辣条与孩子死亡有因果关系,遂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小李分享辣条的行为系善意分享行为,并无过错。同时,死亡原因系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与食用辣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小李及其父母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小李及其父母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小李分享辣条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小王的死亡是否与食用辣条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李年仅10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其分享辣条的行为给小李造成侵害,那么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承担责任。故小王父母将小李父母作为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后,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得出的结论是小李分享的辣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条中不存在安定、敌敌畏等有害成分。小李出于同学友情,善意的将自己的辣条分享给小王,其主观上并没有任何加害小王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在课间休息期间,同学们相互分享零食是常有的事情,且小李与小王是同桌,二人关系较好,小李应当没有预料到该行为会导致小王死亡的后果发生。因此,法院认定小李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