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吃午饭,被公司辞退,法院判公司赔2万:深究法律意义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饥肠辘辘的时候,提前几分钟吃个午饭,却被老板发现,扣工资,甚至辞退?你是否觉得这是不公平的,甚至是违法的?你是否想过为自己的权益而争取,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一起因为提前吃午饭而被公司辞退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据报道,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家公司,因为两名员工在规定的午餐时间前提前5分钟吃饭,认为他们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以此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他们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两名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两名员工提前吃午饭的行为,虽然是违纪的,但并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也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每人1.8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决员工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即12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提前吃午饭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有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能提前吃午饭,因此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这一判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员工的保护,是对劳动法的尊重,是对公司的惩戒,是对社会的正义。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公司的不公,是对管理的干涉,是对效率的打击,是对市场的扰乱。
那么,这一判决究竟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呢?我们不妨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两名员工提前吃午饭的行为,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员工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为了?;だ投叩暮戏ㄈㄒ妫乐褂萌说ノ凰嬉饨獬投贤?,而设定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措施。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是合理的。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尊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唯一的标准,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唯一的法则,不能以自己的权力为唯一的依据,不能以自己的规章制度为唯一的准则,而无视员工的合理诉求,无视员工的基本需求,无视员工的人性化管理,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的一时失误,一点过错,就轻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剥夺员工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给员工造成经济和精神的损害。这样的做法,不仅是对员工的不公平,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更是对道德的不负责,对社会的不和谐。因此,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正义的,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道德的角度,法院判决公司辞退提前吃午饭员工被判赔2万,都是合理的,都是有理由的,都是有依据的。我们应当支持法院的判决,支持劳动者的维权,支持社会的公平,支持法治的建设。我们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做法,尊重员工的权益,尊重法律的规定,尊重道德的原则,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