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阿军和阿兰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大女儿小怡于2008年出生。两人婚后矛盾不断,最后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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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军和阿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小怡由阿兰抚养,另外两个孩子由阿军抚养,并各自承担孩子抚养费。根据这个协议,阿兰将负责照顾小怡的成长和生活费用,而阿军也将负责照顾另外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父母

  离婚后,母亲负责照顾的大女儿小怡多次向父亲阿军哭诉道:“爸爸,妈妈不让我读书了!可我不想离开学校!我想跟你和弟弟妹妹一起过?!蹦盖装⒗季挂笏牌б低獬龃蚬ぁ?/p>

  为了女儿能够继续上学,阿军将阿兰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来抚养小怡。

  阿兰未能履行好对小怡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她没有支持女儿上学,导致小怡的学业中断,未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尽管阿兰辩称女儿身体不适不能去上学,但这不是侵害女儿合法权益的理由。

  在征询小怡的意见时,她也明确表示母亲不支持自己读书。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变更小怡的抚养权,使其能够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回归校园继续学业。这样的决定有助于?;ば♀暮戏ㄈㄒ?,确保她能够接受教育并获得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这也是对阿兰未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一种惩罚和警示。

  最终,法院根据小怡的意愿、阿军的收入情况等综合因素,依法判决小怡变更由阿军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