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抖音上一男子出差两天把食物都给老婆备好了,为了不让老婆点外卖吃,把饭做成便当,鲜榨数种果汁放冰箱,还细心地剥好水果,着实撒了一把狗粮,顿时让单身妹妹对婚姻又充满了希望!今天和大家分享试管移植后饮食,各位准爸妈们一起学起!

1.

高蛋白饮食

试管婴儿卵子是通过促排卵获得的,促排卵药物可能会造成卵巢过度刺激。这类患者最初有纳差、腹胀等不适,应多吃高蛋白食物,适量控制盐的摄入。富含高蛋白的食物有牛奶、鸡肉、鱼肉、蛋类、大豆食物等。

2.

易消化食物

移植后因运动量少、孕酮类药物补给会使肠蠕动减慢,从而出现食欲下降,消化不良、便秘等现象,如厕腹部收缩用力不利于胚胎着床。建议

每天吃一个西柚

,多吃蔬菜水果,多喝水, 喝豆浆、少吃主食及马铃薯,防止便秘

3.

活血化瘀、祛湿排毒食物不宜吃

活血化瘀的食物和祛湿排毒功能的食物不宜多吃,如:桂圆、荔枝、山楂、黑木耳、甲鱼、红花等。寒凉的食物和水果尽量少吃,如:水梨、柑橘、甘蔗、番茄、火龙果、菠萝、硬柿子、山竹、木瓜、香蕉等。

附表:

胚胎

移植后的建议:

尽量

卧床休息

,

不要搬重物

,

抱着平常心不要患得患失

,

如果有不正常的腹痛、腹胀、阴道出血要立即与医疗院所联络,以便立即做安胎的处理。

近年来,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迅速发展普及,辅助生殖手段在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帮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社会伦理争议。在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过程中,个别义务人员违规操作,尤其是今年来出现的医生在

“试管婴儿”医疗活动中替换精子的新的情形,这都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法律问题,为社会治理埋下严重隐患。

案例一

:王某、李某夫妇通过

“试管婴儿”产下一子,后经DNA鉴定发现孩子与丈夫“王某”不存在血缘关系。经查,为王某夫妇进行“试管婴儿”的主治医生赵某因个人家庭不和对社会不满,在医疗过程中以自己精子替换了王某精子为李某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导致李某生下其与赵某的“试管婴儿”。案发后,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赵某用同样手法作案多起,多名被害人已产下“试管婴儿”。

78355_“试管婴儿”中的精子被偷换,该怎么判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我国,医生的行为是违背医疗规范常规及医生职业道德的,在民事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上也将必然的要受到行政处罚。其次,该类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后期可能出现严重的医疗伦理、社会伦理问题,甚至威胁社会秩序的稳定。该类医疗行为应该受到刑事的制裁,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们今天需要探讨的问题。

案例二

:加拿大

Daniel and Davina Dixon夫妇一直尝试想有自己的孩子但没有成功,向当时在渥太华行医的Dr.Bernard NormanBarwin求医,1990年两人诞下女儿。随着女儿一年年长大,问题也就来了。先是母亲Davina发现女儿的眼睛是褐色的,而她们夫妇两人的眼睛全是蓝色的,开始产生疑虑。为了确认这个结果,Daniel and Davina Dixon进行了DNA测试,证实Rebecca的生父是Daniel的机率为零。后进警方证实,Dr.Bernard NormanBarwin用自己的精子替换了Daniel的精子,而经过调查,受害者或多达150余个。2019年,11个确认为受害者家庭,将Barwin告上法庭。加拿大的案例起诉罪名为欺诈罪,目前未检索到最终的判决结果。

一、主要分歧意见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生以自己的精子替换被害人丈夫的精子,将受精卵植入妇女体内,应类似

“未征得妇女之同意,乘其不知或在无意识状态中,而以自己或第三人之精液注入其体内,应按强奸罪论处(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生未经同意将人类胚胎置于女性子宫之内的行为,能够引起女性生理的变化,严重影响其正常生理结构和功能活动,严重伤害了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从本质上讲属于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生在实施试管婴儿医疗活动中,应该按照约定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其在超出被害人意愿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医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活动规范,构成非法行医罪。

(四)第四种观点认为,医生违背被害人意愿故意替换精子,在明知被害人的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向医院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造成了财产损失,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讨论

首先,本案中,医生替换精子的行为,认为

“强奸罪”过于牵强,依照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及理论通说,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在本案中,显然不是采取欺骗手段授精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强奸罪的“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外,试管婴儿技术是体外将精子卵子结合后,再将受精卵植入母体,更难以符合强奸罪中客观行为标准,因此,认定强奸罪的观点很难成立。

(二)针对第二种观点,将受精卵植入妇女体内,可能确实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一定影响,但在目前的医学上尚无科学依据对此予以明确,无法证明给妇女身体健康造成什么程度的损害,司法实践中也不可能对这种影响做出伤情等级的鉴定,因此,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也难以成立。

(三)针对第三种观点,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显然是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行为人只是违背了操作的规则,将患者一方的精子替换为行为人自己的,这一违反操作的医疗行为与医师资质并无关系。至此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也无法成立。当然,也有人认为,既然违反了医疗规则,应按照

“医疗事故罪”论处,在这里明确一下,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行为人明显为故意,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四)对于第四种观点,诈骗罪,是目前更多人偏向接受认可的一种观点,也是笔者倾向的一种观点。

三、结语

对于医生在

“试管婴儿”医疗活动中替换精子的行为,在我国当前刑法尚无针对性明确规定情况下,诈骗罪可能还不能全面评价这一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但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更符合刑法犯罪论标准。医生在“试管婴儿”医疗活动中替换精子的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危害极大,预防滥用生殖辅助技术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危害,应当尽快从刑事立法层面上对这一行为以更严厉的定罪和刑罚予以规制。